关于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到检察院阶段)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也作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同的规定,而且他们都没有因为律师法的修订而作出修改。那么尽管新律师法有新规定,实践中律师到检察院不会复印出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怕多一点的材料。
其实,从乐观的角度看,新律师法还是在法制进程中前进了,尽管还只是停留在原则上、理论上,但这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在前进,二是我们前进的路途还很艰苦、漫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作者赵荔,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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