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高海阔
第十条 在法律服务业继续的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该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特别许可,可以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这条是什么意思?感觉像垃圾法!
第四十一条 <执业豁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而发表的意见,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视法庭的除外。
倒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视法庭”有操作标准吗?如果没有,则律师在庭上发言可得小心了!!
第四十六条 <出庭限制> 初次取得律师执业证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与执业满三年的律师共同担任的除外。
律师不行,那其它公民代理反而行!天啊,这是什么法律?律师的代理权的范围还不如普通公民?律师有何用?
另外,我不明白司法部这么规定如何操作?难道以后每个在高院出庭的律师得由司法厅开证明,证明执业满三年才能给他出庭?
第五十一条<惩戒委员会> 律师协会理事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惩戒委员会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推举的律师代表和若干非执业律师代表组成。惩戒委员会设办事机构,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只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人家不采纳何用?由谁最后决定?律师代表大会?律师协会理事会?还是司法厅?
看到这部法律草案,我很悲观.不得不萌生了改行或者只想赚点钱的念头,理想与抱负觉得应该是我们下辈子律师的事了!
一碧万顷
第十条 实际是为多年从事法务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打通了一条与律师的通道,进而与公司律师制度衔接。第十五条 实际为法律工作者转为律师的辅助,提供了法律基础,不信看着把,以上是一种折中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司法部还是有高人的,不要都从自己的出发点说话
岭南居士
第五十六条 <对律师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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