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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律师痛批律师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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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可用“伪协会、二政府”来描述当今的“律师协会”。它更象一个官僚机构。律师、律师事务所除了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并非自愿)每年花钱来孝敬“律师协会”这个二婆婆!有一个婆婆就够了,干嘛又炮制一个二婆婆?
为了保障律师的结社自由,建议删除《律师法》中的“第五章律师协会”。可在“总则”或者“律师的权利”中规定,“律师可以组织、参加律师协会、律师公会等社会团体”。其实,这种规点似乎多余。因为结社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无须重复!
四、关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不是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建议删除《律师法》中“法律援助”一章,可另行制订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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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律师的执业机构
现代社会,法律的足迹几乎遍及各行各业。律师可在任何依法成立的机构执业(翻译成现代白话,即打工),包括律师事务所、企业(不仅仅是公司)、政府、学校、医院、研究所、社会团体(政党、工会、协会、学会等)……,殡仪厂当然也有权雇佣律师为其雇员。
据说,司法部在部分地区搞了“公司律师”、“政府律师”试点(可能涉嫌违反现行《律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是不应该架空法律、另搞一套的!)。可以在未来的《律师法》中进一步放开。不仅公司、政府需要雇佣律师,其他一切依法成立的机构都可能雇佣律师为其工作。没有必要炮制“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公职律师”等名称。你今年在公司做律师,明年也许到学校做律师。
建议:删除《律师法》第12条第1款“律师应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删除第15条第1款“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六、关于律师事务所
现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缺陷极大,须大修!
A、律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
在此问题上,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生分歧。司法部以为,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不知这个术语如何翻译成英语),不是企业,因而无需营业执照。争论至今,司法部暂时领先。
笔者以为,律师事务所属企业!是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企业(不能因为其个性而否认共性)。在WTO的服务贸易协议中,就有关于法律服务业的条款。难道归于企业,律师事务所就不光彩、不能登大雅之堂?盼某些官员与时俱进,抛弃陈腐观念。
B、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既然是企业,当然适用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那么,依现行《律师法》,能否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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