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不赚钱呢?笔者认为,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较为复杂。具体来说,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辩护不为当事人带来金钱。而民商事案件、经济案件则直接和当事人的财产密切相关。因此,似乎代理民商事案件、经济案件能为当事人创造更大的价值。实则不然,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刑事辩护所创造的价值更为重要,只是更为抽象,不象金钱那样外显,不易为人所感受而已。第二,人为的条块分割。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可以划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型。但是,据此确定收费标准则并不合理。因为,律师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是一种。既然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劳动,那么它的价值就应当由它所创造的价值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所承担的风险来决定。因此,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律师收费的多少和案件的性质并无关系。显然,目前的这种按照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第三,对刑事案件的观念错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重刑轻民的观念已经出现了新的矫枉过正。于是,刑事辩护倍受冷落。第四,割裂了刑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衔接关系。刑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并非简单的并列,而是相互衔接的。特别是经济犯罪,以违反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为要件,最直接地体现了这种衔接关系。其它犯罪案件同样存在这种衔接关系。例如,财产犯罪、人身犯罪与民法的关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
那么,应如何纠正刑事辩护律师收费低这一不合理的状况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劳动价值论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依据。因此,按时间收费,应当成为律师收费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之上,按照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规则,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决定。笔者认为,计时收费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律师收费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目前的收费标准虽然正在向这一方向靠拢,但还远远不够。事实上,在欧美等律师业发达的西方国家,“Hourly Rate”也正是最主要的收费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律师计时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我国的律师服务结构会更加协调。我国的刑事辩护不赚钱的局面也将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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