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作富 发布时间:2008-04-02 08:25:48
近来,许霆被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围绕许霆有罪还是无罪、是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认为,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是正确的,但是,判刑过重。现就相关问题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许霆从取款机恶意取款符合盗窃罪的实质特征
客观地说,本案作为盗窃罪确有不同于常见的一般盗窃的特点,这也是引起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把握本罪主客观两方面特征,是对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
首先,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取款机内资金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最根本的特征。有人说,许霆使用本人的工资卡从取款机上取款是公开的、合法的,与任何人取款并无两样,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钱是取款机自动吐出来的,怎么能说许霆犯了盗窃罪呢?我认为,这是只看形式不看实质的结果。大家知道,银行给客户办理无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双方即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持卡人有权凭此卡按照规定的程序从银行提取现金。无须银行特别说明,任何持卡人都知道一条“潜规则”,即只能凭卡提取卡内现有的存款金额。但是,许霆所为并非为此。当他第一次想取100元时取款机却吐出1000元,是出乎他的预料的,即使他将多取的钱占为己有,也是属于善意取得,即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当然不能视为盗窃。但是,在他明知取款机出现故障,如此操作有利可图时,遂连续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达17万余元。很显然,他是先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之下,利用取款机出现故障之机,以合法的形式占有了银行的巨额资金,而这一过程都是在资金所有者——银行不知情,亦即违反银行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同一般的盗窃只在窃占的手段上有所不同,比如,他没有溜门撬锁或者砸坏取款机从中取钱,但是,他故意利用取款机出现故障之机,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同一般盗窃手段不同,本质无异,因此,法院定性并无错误。但是,有些人只看到通常盗窃的手段,而忽视了同一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只看形式不看本质难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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