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人们之所以认为对许霆处罚过重,一是此案之发生及手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二是夹杂了一些感情因素。但是,不论舆论如何,法院判案决不能背离法律。根据前述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数额显然已经达到这个标准,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我认为,目前最可行的办法是,法院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