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的理解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少于其他先行和续接毒品犯罪,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主观上明知所持有的物品为毒品即可。至于在不构成其他毒品犯罪的前提下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限制条件,则没有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任何体现,司法实践中只是把这一条件融入对其他毒品犯罪的正面认定之中。易言之,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而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他毒品犯罪的成立,便可因其行为满足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以该罪论处。笔者认为,将前述的限制条件纳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中,即将非出于实施先行或者续接毒品犯罪的故意而非法持有毒品这一内容列为一个消极的主观要件。这样一来,要指控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除了要证明“明知是毒品”这一要件外,还要排除行为人具有其他两个犯罪主观目的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则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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