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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自首与立功的区分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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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认定提供同案犯藏匿线索构成立功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提供了真实、具体的同案犯藏匿的情报。被告人提供的藏匿线索包括同案犯的逃跑路线、活动规律、藏匿地点等情报,并且该情报是真实、具体的,而不是虚假或者漫无边际的。第二,该情报事先不为有关机关所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如果有关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或者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能够掌握该情报,就难以说明被告人起到协助作用。第三,有抓获了同案犯的实际结果。被告人虽然提供了同案犯的藏匿线索,但司法机关按照其线索未能将同案犯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第四,被告人的情报在抓获同案犯中确实起了积极作用。不论被告人的情报在抓获同案犯中所起作用大小,只要确实起了积极促进性质的作用,就应当认定为起了积极作用。被告人提供情报的行为与抓获同案犯的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借助于被告人的情报,公安机关才得以及时抓获同案犯;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情报,则可能难以抓获同案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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