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被害人的疏忽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在这里我们当然不能否认有新来的营业员的疏忽和对业务不熟悉的原因,但是如果这种疏忽和对业务的不熟悉并不是由行为人的原因引起的话,行为人的获利当然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了。而在本案中,被害人——新来的营业员的疏忽是或者说主要是由于赵、黄两人的偷换标签的行为造成的,这样两人的获利就与不当得利无缘了。
综上笔者认为,赵、黄两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换服装价格标签的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此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违心地使两人获得8800元的“便宜”,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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