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这种机构的依据在于,一旦发现有刑事疑似错案的存在,就不仅仅是个案补救的问题了,或者说错案复查,比纠正个案错误更重要的是,如何进行复查才能将公民被伤害的法律信仰得到弥补。正如聂案中所述,原来的公检法机关联合对聂树斌案做了错误裁判,聂的家人对于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已经降到了最低点,由于可能受到过这些机关的不公正待遇,因而对这些机关启动的复查工作充满怀疑。即使我们相信在全国舆论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进行案件复查工作的人员是没有胆量再行违法违纪之事的,但仍由原机关复查得来的正义在当事人近亲属及公众眼中肯定是大打折扣的。因而,在公检法三机关之外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法、检部门是向同级人大负责的,因而应当接受人大的监督,因而将这种独立调查机构设在人大较为适宜。又考虑到负担工作的轻重问题,对于一般的刑事疑似错案,则由省级人大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受理公民的申诉;对于重大刑事疑似错案,则应由全国人大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受理公民的申诉,以其最高权威来确保案件复查的公正。
① 参见2005年3月31日《新京报》“丈夫因杀妻罪两次被判死刑 11年后妻子突然现身”
② 参见2005年3月24日《南方周末》“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 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
③ 参见2005年4月20日《广州日报》“公检法调查结果: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不是错案”
④ 参见李建明《论错案补救》,载于《法学天地》1988年第2期,转引自《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陈光中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字数:5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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