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死刑辩护事由的规定,目前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上述辩护事由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勇于挖掘具体案件的死刑辩护事由,也可以参考上文提到的几方面的辩护意见,以推动死刑辩护事由的不断完善,为死刑被告人争取权益。
结语: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严格奉行“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司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其中完善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功能,有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达到“少杀、慎杀”,并最终减少死刑适用的根本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3、高铭暄 赵秉志:《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4、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出版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7月出版
7、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出版。
(作者: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本文被评为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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