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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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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关于死刑复核程的审理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均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唯独对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定期限。虽然死刑复核程序有其特殊性,例如案情重大复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多,原审法院与复核法院路途遥远或邮路不畅等,但是,对死刑复核期限不作任何规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不仅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迅速、及时复核案件,导致对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数量增多,给羁押场所造成紧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特别是死刑判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方面较低了诉讼的效率使得死刑的威慑力降低。因为“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另一方面,刑罚越是及时,就越是公正,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意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所以,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死刑的审理期限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的正义与否,事关被告人的生死存亡和死刑判决的公正与否。所以,进一步改善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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