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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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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刑复核程序中缺乏律师的参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关于提审被告人的通常做法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会提审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很少提审,不提审被告人时仅靠一些书面的材料做出判决,很难保证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上的作用,而且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时被告人的时候没有律师的介入,这样即使提审了被告人,由于被告人不懂法律,所以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就显得很苍白无力,即使被提审在保障其生命权上作用也微乎其微、形同虚设。而且相对于检察院在对法院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而言,律师的介入只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6、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弱化。死刑是一种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将永远无法补救,在我国曾经一度被媒体炒得很热的的董伟案②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其申诉,并于死刑即将执行前通知暂停执行死刑,但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于2002年9月6日最终将董伟交付执行死刑。案件中在被告人还没有充分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就被执行了枪决,这无疑是对生命权的一种任意剥夺,是不尊重人权的一种表现。

7、死刑复核程序中上报的材料内容不够详细。死刑复核程序中要求复核过程中要上报材料,对需提交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予以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普遍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办理,大都是将承办法官向合议庭的报告原封不动地直接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只有在缺少重大的问题的时候才会让承办法官予以补充,这样,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上报的材料就不详细,如此一来就不能很好地说明案件的情况,同时因为上报的材料的不详细,必然对材料中所含内容有所取舍,上报的材料就带上了承办法官的主观意见。

8、 追究法官责任力度不够。近几年,媒体陆续报道出佘祥林“杀妻”案①、聂树斌“强奸杀人”②,这些冤假错案对被告人和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承办法官由于受到内外在因素的干预而形成人情案,又由于自己对案件的态度不够认真和自身的水平低下,这些都是造成这些冤假案件的原因之一,现行的做法经常是国家按照国家赔偿法,从财政上予以补偿,但是在很多法院内部并没有建立起法官责任制度,对法官追究责任的力度不够,也使得法官内心不够高度重视。

三、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措施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有着重大的意义,作为死刑复核程序本身也提出了一定要求,要真正实现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望意义,首先这项制度本身就不能存在诸如上述的问题,它应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应具有权力制约功能,还应具有法益保护功能③,若其本身不具有这些功能的话,那其意义也会大打折扣,所以要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我们必须对死刑复核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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