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检察院的监督作用。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至2006年底对所有死刑二审案实行开庭审理。显然检察院的工作量增加许多倍,要更好地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当务之急是补充人手,至于选调人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从基层选拔和通过有关人事任命,这样才有足够的力量来完善检察院的监督。同时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中也要有检察院的监督,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尊重,这也是学术界的一致呼声。这里特别强调检察院的抗诉范围应当包括法院被告人减轻和加重两部分,而不能只强调某一方面,这样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五)提审被告人时需让律师参与。关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审被告人通常的做法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会提审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很少提审,笔者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双方都无异议时无须提审被告人,但是,在双方有异议时都应当都提审被告人,并且在在提审被告人的时候应该有律师的参与,检察院对案件的监督只是保证案件的公正,而这种公正在被告人眼里也许就是不公正的,律师的介入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审被告人时,法官应告知被告人委托律师,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最高法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审被告人的过程中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如有权查阅案件全部卷宗,可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等,使律师在参与的整个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保障其生命权。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已经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此予以参考。
(六)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但是应对时间加以限制。死刑是一种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将永远无法补救,因而西方国家立法通常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用尽全部救济之后,法院仍然维持死刑判决的,才能交付执行死刑。我建议在我国也要建立起死刑延期执行制度,在被告人在穷尽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应被执行死刑。①但是有些西方国家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平均要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有的国家要经过17年,在我国有很多学者也主张“杀人不要着急,大家主张死刑复核程序不要有期限,如果规定一个期限,法官急忙判,冤案可能性就增大。”这确实是尊重生命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如果不规定一个期限的话这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使得有些案件长期搁置,使得案件不能及时解决,使得被告人长期羁押,这也会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有一个期限,但是期限应该长一些,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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