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死刑复核程序中上报的材料应细化。按照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及有关报告的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中有关死刑案件报告的内容和写法,明确提出比较具体的要求,可以组织法官和书记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开展各种讨论,进行现场观摩,让其知道应该报那些,这样好在他们以后的工作中予以落实,从而也使上报的材料更加客观。
(八)健全法官责任制度。虽然在现实中我国也会通过行政法上有关规定追究法官的责任,在个别法院已经确立了法官责任制,我建议在全国法院普遍细化法官职责,普遍确立法官责任制,如果案件出现问题的话,要追究承办法官个人的责任,这样可避免因外在因素的干预而形成的人情案,使每个法官对其审判的案件真正负责。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主要是上报材料,正如上面所说,材料中的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要求裁判文书的质量责任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都由承办法官对其负责,审判长、院长、庭长对其修改过的部分承担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是刑事的,也可以是民事的和行政的。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细化了法官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细化法官职责,建立法官责任制也使法官的中心地位突出了,实现审判独立,也可以使法官更谨慎,心理上更能认真对待,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错判的案件,国家和受害人家庭都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而作为承办这些案件的法官也应当负担起自己该负的责任。
四、结束语
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生命权,保障案件公正,防止错判、错杀无辜,体现我国刑法轻型化的发展方向上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国家已经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措施,我们应当尽快从立法上消除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应以点带面,统一各地标准,妥善解决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竞合问题,加强检察院监督,提审被告人时需让律师参与,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但是应对延期的时间加以限制,细化上报的材料,健全法官责任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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