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规定不明确之不足,但并非解决问题之根本,问题关键乃在于应否将对孕妇禁止适用死刑限于“审判的时候”。对此,有的学者指出,为了更好地贯彻人道主义,保护孕妇和胎儿的特殊利益,凡在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剥夺自由刑罚执行期间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一旦被发现是怀孕的妇女,应立即予以改判,将其刑罚改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徒刑。参见高铭暄、李文峰在2000年刑法学年会提交的论文:《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中国死刑的立法完善》。笔者认为,其内容合理,但若反映到立法中,不免有罗嗦之嫌,最简洁的方法是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接轨,删除中国刑法中“审判的时候”之时间限制,代之以“怀孕的妇女不得执行死刑”,则上述情形悉皆包括在内。
3对老年人是否适用死刑之比较
对老年人犯应否适用死刑,各国做法不一,国际社会也无统一的标准。另外,对老年人年龄界限标准,各国、各地区的掌握标准也不一样。
在俄罗斯,根据刑法典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另外,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情况的第六个五年报告,哈萨克斯坦规定65岁以上的人不得执行死刑;而在菲律宾和苏丹(70岁)、危地马拉和蒙古(60岁)等国家则对这些人免刑。在日本,曾于1995年处决了一名70岁的囚犯;于1998年底,日本关在死囚区内年龄最大的待决人为83岁,在美国最大的年龄则是84岁。
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63条规定,对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此规定,法院只能科以有期徒刑,而不得于法定刑之范围内自由选择,科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此,有台湾学者认为这是中华民族“尊老”的体现。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1998年10月,第699页。
在中国大陆,刑法并未对此作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对老年人只要具备刑法第59条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从实践来看,也确曾发生对老年人判处死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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