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老年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呢?对此,中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中国死刑的性质和功能上看,老年犯罪人对死刑有承受能力,对老年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也可以达到刑罚目的。因而一般说来,对老年犯罪人不宜禁止适用死刑,对罪大恶极尤其是同时还具有再犯能力的老年犯罪人,应依法适用死刑。但从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来考虑,对老年犯罪人还是应当较为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对年满70岁的老年人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并建议刑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理由主要是:(1)已满70岁的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责任能力相对降低;(2)70岁的老年人已是垂暮之年,处以徒刑就足以起到惩戒作用;(3)实践中对已满70岁的老年人判处死刑的案件极少,适用死刑没有多大现实意义。参见梁华仁等:《中国死刑的立法限制》;韩美秀等:《论中国死刑制度的的立法完善》;王立灿等:《对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考》;均载于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318、344页。
我们认为,从死刑的性质和功能角度加以考察,对老年人犯固然可以适用死刑,但诚如第二种意见所指出的,从整体来看年满70岁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下降,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对这种年龄段的人适用死刑的情形极少。既然如此,为何不干脆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年满70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以体现立法者严格限制死刑的立法精神,同时也留得“尊老”、“恤刑”之美名,使中国刑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更加彰显中华民族之古老传统美德?
4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死刑之比较
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死刑,各国、各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日本和韩国刑法典都规定,对精神(心神)耗弱之人实施犯罪的,应减轻处罚,而死刑的减轻时,得减为无期惩役、无期徒刑监禁或者10年以上惩役或监禁,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7页。或者改为无期或者10年以上劳役或者徒刑。参见《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金永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这就意味着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直接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同样,土耳其刑法典第47条也规定:“凡患有精神病时减弱意识或行动自由达到相当程度者,对犯罪人的处刑可按下列情况给予减刑:(1)死刑减为15年以上重监禁……”转引自梁华仁等:《中国死刑的立法限制》,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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