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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死刑适用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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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该条虽然没有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作出明确的要求,但蕴涵着不得以残酷、不人道的方法执行死刑的精神。嗣后,《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作出了限定性要求。其第9条规定,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虽然死刑具体执行方式之变化,对减少、限制死刑并不具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但其反映出现代社会文明的行刑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态度,从国内法的角度讲,不妨说是立法对死刑适用审慎的表现。

综观现代社会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执行的具体方式,目前大致有7种,包括:(1)枪决。在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采用,在俄罗斯、智利、古巴等45个国家为惟一执行方式。(2)注射。主要在中国、美国、菲律宾、危地马拉、台湾等5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在危地马拉为死刑的惟一执行方式。(3)电刑和毒气室。目前只有美国采用,其中有4个州将施电刑作为惟一的办法。(4)石击。主要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富汗、伊朗、苏丹、沙特、巴基斯坦等6国采用;(5)斩首。主要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刚果、沙特采用;(6)绞刑。在孟加拉、埃及、伊朗等国采用;而在印度、日本、韩国、土耳其、坦桑尼亚、文莱等国则为死刑的惟一执行方式。

对上述各国、各地区具体死刑执行方法,究竟哪种更为科学、人道,尚不可一概而论,但从本质上说,无论何种执行方法,均脱离不了残酷的本质,因而均有其局限性。从医学科学的角度看:绞首刑并不一定能使囚犯完全达到迅速而确实死亡的目的;参见谢瑞智著:《犯罪与刑事政策》,瑞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996年12月增订版,第166页。电刑的优点在于瞬间执行,而脑部加热至沸点,且电流速度极快,可谓痛苦较少,但因死尸的惨状与电刑机械有时容易发生故障,以及电刑执行所需时间因人而异,由于死囚的特殊体质而发生电流不贯穿身体而沿着皮肤表皮通过的情形。因此电刑仍有缺陷,而有反对声浪。参见谢瑞智著:《犯罪与刑事政策》,瑞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996年12月增订版,第167页。而对于枪决的执行方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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