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从措辞上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场所,采取的也是秘密原则。这里的“公布”是指应当公开宣判死刑,以及通过张贴布告等方式仍公众知悉执行死刑的消息,而不是公开执行死刑。当然,从实践来看,有的地方事实存在着有违秘密执行的现象(在处决前游街和羞辱死刑犯的做法,在我国少数地区还存在,对此大赦国际在1998年期间仍有报告)。为此,早在1984年,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曾联合发文指出,“执行思想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有的学者也曾建议,将多数死刑案件集中在监所内执行,这样不仅节省人力物力,而且能够保证安全。参见翟中东主编:《刑种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笔者认为,能够将死刑案件在监所内执行,是最理想的,但面对中国死刑适用率较高、每年判死刑案件多、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中国是所报道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 监狱设施、条件等亟待改进等司法现状,要做到每个死刑案件均在监所内执行,在目前尚不合时宜。
另外,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在节假日不得执行死刑,日本即是典型。中国台湾地区的监狱行刑法第90条第2项更进一步地规定,纪念日及受刑人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丧3日至7日,三亲等内旁系亲属丧1日至3日及其他认为必要时,均不得执行死刑。参见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6月修订版,第164页。
五、其他限制死刑适用制度之比较
为了更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国际社会以及不少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还设置了其他的制度,主要有死刑犯的赦免制度、减刑制度、中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等。
(一)死刑犯的赦免或减刑制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皆规定了死刑犯有要求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权利。不少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作了规定,但具体执行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情况的第六个五年报告,在对此问题作处答复的17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地区称,本审查期内,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要求赦免;在土耳其,由于总统有权以患慢性病、身体残疾或年老体迈为由免除全部或部分徒刑,要求赦免的权利受到限制。1994—1998年间,白俄罗斯有183名囚犯要求总统缓刑或者赦免,25人获准;泰国有133名囚犯要求赦免(包括减刑),50人获准;摩洛哥有75名囚犯、卢旺达有40名囚犯要求赦免,但没有以人获准;在日本,没有囚犯要求赦免或缓刑,只有1人要求减刑,但未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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