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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死刑适用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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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台湾,著名刑法学者蔡墩铭等教授认为,大陆刑法规定死缓为台湾刑法所无,故特别值得重视,认为死缓符合刑罚个别化之要求,更能灵活运用现有死刑制度,为可以考虑采行之办法;参见蔡墩铭:《我国死刑问题之探讨》,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89年第6期;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死刑存废之探讨》,台湾1995年,第150页。有的学者对大陆死缓制度的优点概括为符合刑罚之本质与目的、减少误判之后遗症、缓和死刑之残酷性、发挥人道主义之精神、作为废止死刑之过渡形式;参见甘添贵:《大陆刑法死缓制度之研究》,载台湾《中国大陆法制研究》第3辑。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吸收大陆死缓制度,并予以改革,如设置死缓审查委员会、死缓制度的缓期执行期间可延长2至7年,等等。台湾司法实务部门对此持赞成态度也占多数。“法务部”曾在1993年进行过一次民意调查,调查显示一般民众对将来引用大陆死缓制度问题,有631%表示赞同;在社会精英中,有53%赞同;司法官中有458%表示赞同。参见台湾“法务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死刑存废之研究》,台湾1993年,第90页。亦有反对者认为,大陆死缓制度是政治手段的法律化,大陆死缓制度条文上使用语意抽象的词语,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对死缓制度不应有过高的期待。如有的论者认为,“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可以说是政治手段的法律化,完全是针对当时解放初期政治局势下对反革命分子的一种怀柔。”“死缓制度在条文中大量使用一些用语抽象概括的用字,势必会沦为主观,如此以来,是否会违背罪刑法定主义,是否会使其原来的立法美意丧失殆尽,颇值得深思。”陈毓雯:《论中共刑法的“死缓制度”》,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93年第8期。

在中国大陆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也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死缓制度废除论者的理由主要是:(1)提出死缓的政治形势有了变化,在新形势下,按照实行宽大政策的精神,过去适用死缓的反革命分子,都变为适用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对象,死缓制度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2)死缓对犯罪分子精神压力过大,不符合人道主义;(3)对必须判处死刑的人适用死缓,是无原则的谈人道主义;(4)对于罪犯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力求准确、稳当和罪刑相适应,死缓属于死刑范畴,但又介于死与不死之间,显得不稳定,审判人员在具体掌握上有一定困难;(5)判处死缓的人,经过二年劳动改造后,有的减为有期徒刑,实际上比判无期徒刑还轻,因而有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要求判处死缓。保留论者则认为:(1)政治形势的变化不影响继续保留死缓制度;(2)死缓不能用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徒刑来代替,被判处死缓的结果是执行死刑的不多,正说明了死缓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3)死缓并非独立刑种,死缓体现了宽大,但并非是宽大无边,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死缓制度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精神;(5)死缓在实际执行中,即使存在个别问题,而且另需裁定,但都不能因此作为否定死缓制度的根据,不应因噎废食。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23—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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