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何理解“最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各国可能会因社会、文化、宗教和政治背景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从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其具体适用死刑的罪种也有很大的差异。
2死刑适用罪种之比较
除了少数国家,如俄罗斯将死刑适用的罪种明确在总则限定为侵害生命的罪行外,其他大部分国家并未对死刑的罪种适用条件作总则性规定,而是在刑法分则或者附属刑法、单行刑法中作具体规定。
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执行情况的第六个五年报告(2001年5月),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死刑适用的罪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死刑仅适用于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罪行。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规定死刑仅适用于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这是目前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罪种适用最少的一种表现,如俄罗斯。
(2)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对军事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保留了死刑。这类国家有意大利、西班牙、新西兰、尼泊尔等。
(3)至少25个国家对性犯罪规定了死刑。大部分为强奸罪、强奸幼童;1997年巴基斯坦规定对轮奸行为适用死刑。带有暴力性质的同性恋行为在古巴是一项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在苏丹,对多次卖淫、非法性行为和被判3次发生同性恋性行为者都可以判处死刑。
(4)以亵渎或叛教为形式的宗教上的异议在宗教信仰浓重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苏丹,仍然是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
(5)目前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超过11个,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
(6)根据联合国1985年起对贩毒罪所作的调查,1985年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该类罪行处以死刑。截至1995年,这一数目已上升到至少26个国家,而到2000年年底,至少上升到了34个国家。在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对以提供为目的而持有少量非法毒品的行为也可以处死刑。如根据马来西亚法律,任何人一旦被发现持有海洛因超过15克,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即被推定为贩运这种毒品,并因此受到法定死刑的惩罚。
上一页 1 2 3 4 5 6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