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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死刑适用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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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立法资料来看,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之所以保留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配置,主要是“考虑到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王汉斌副委员长于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这充分地反映出立法者对死刑报应观念和威慑作用的过分倚重,但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产生和发展更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社会体制、管理制度等对经济犯罪的存在应当负有很大的责任,如果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其结果便是将本属于应由社会承担的部分责任完全转嫁给犯罪个体,这对犯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对经济犯罪的惩治更应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切入。另外,应当看到,经济犯罪的过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天然的联系,经济犯罪本身呈现出危害严重但又利弊交织的特有属性。如果对经济犯罪行为处罚过厉(包括适用死刑),则其“利”受到阻遏,从而影响市场活力的发挥,最终对社会发展不利。一直对经济犯罪颇有研究的藤木英雄博士认为,死刑仅适用于威胁或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对经济犯罪不能适用死刑,因为经济犯罪与人的生命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死刑不仅不会防止经济犯罪,相反它不仅会颠倒人们的刑罚公正观念,而且可能诱发人们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甚至可能破坏经济体制本身。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下),法律出版社、成文堂联合1999年版,第210页。而且,由于中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是该公约在我国生效的当然法律效果,而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报告,经济犯罪不属于最严重的犯罪,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不应在可适用死刑的范围之列。这便与《公约》关于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是对最严重罪行犯罪的惩罚发生强烈而明显的冲突。因此,中国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立法值得立法者的深思!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

从适用的对象上加以严格限定,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内容。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莫不重视对此的规定。

1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死刑之比较

(1)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死刑之立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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