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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死刑适用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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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这已成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之通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区域性公约规定,禁止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3条也明确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再次强调禁止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即使没有签署此项公约的国家,也往往根据本国未成年人的发育特点、犯罪状况,确定了一定年龄段以下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其中,多数国家规定为18周岁;也有的国家超过了18周岁,如古巴、保加利亚、匈牙利为20岁,希腊为21岁;有的国家则低于18周岁,如越南、扎伊尔、津巴布韦为16岁,尼日利亚为17岁,等等。参见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页。

中国1979年刑法典曾经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同时又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国刑法典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种,因而1979年刑法典的此项规定被学界认为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根据该规定,实际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仍可适用死刑(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采纳了学界的建议,同时也为了更好、更全面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政策,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的此项规定,代之以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尽管如此,当今世界仍有少数国家并未对未成年死刑的适用作禁止性规定,也即对未成年人仍可适用死刑。根据有关报告,在1985——1999年,世界上共有7个国家对10名不满18周岁的人执行了死刑,其中孟加拉1名、伊朗3名、伊拉克1名、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沙特、也门各1名,而也门少年在1993年7月21日被执行死刑时年仅13岁。。from Victor Streib :The Juvenile Death Penalty Today :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for Juvenile Crimes January 1973June 1999″June 1999

在此最值得指出的是,一项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国家。尽管《美国宪法》禁止对犯罪时不满16岁的人处以死刑,但有7个州没有规定最低年龄限制。参见美国司法统计局2000年12月公告《1999年死刑》,NCJ184795华盛顿2000年12月。而且,美国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在1992年6月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还就禁止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处以死刑的第6(5)条予以保留。1999年年底,美国最高法院在Domingues诉Neveda一案中裁定,在听取美国首席检察官的论点之后,不再考虑处决一名犯罪时为16岁的人是否违犯了习惯国际法和美国的条约义务问题。从实践来看,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至2000年6月22日,已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人执行了17起死刑。有25个州允许对这样的人执行死刑;21个州允许对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的人执行死刑。 参见大赦国际《儿童与死刑——1990年以来全世界的处决情况》,ACT/50/010/2000伦敦2000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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