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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实体法规范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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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犯罪或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在1976年~1990年这14年间就增加了31个,平均每年废除死刑的国家两个以上;从对所有犯罪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1988年底共有35个国家,而到1999年增至74个,在2002年底增至76个。在1989年~2002年10年间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了41个,平均每年废除死刑的国家达到3个之多。可以看到,由于国际人权公约的推动,废除死刑的国家正呈现出一个加速增长的趋势,且在上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高潮。可以预见,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及国际组织的推动,废除死刑的人权运动将会波及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现代国家将会彻底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停止执行死刑。

(二)我国刑法死刑限制与国际法规范的差距

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从目前死刑立法与死刑执行情况来看, 签署《第二任择议定书》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死刑规模,但这与中国1979年后的犯罪状况和相应的补充立法是有密切联系的,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死刑立法基本上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从立法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中除了第九章渎职犯罪没有规定死刑外,其他各章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仍有67种犯罪挂有死刑,死刑罪名居于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首。目前,中国学术界已经就进一步限制死刑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是在我国刑法是限制死刑或者逐步废除死刑、还是保留死刑的问题上仍然会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果以《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保护的保障措施》所限定的标准作为我国刑法限定死刑的标准,那也只是遵循了国际人权公约关于限制死刑的最低限度标准。

从我国刑法死刑限制状况来看,至少在以下几方面与前述国际法规范的存在较大差距。

1.欠缺生命权特殊保护观念

人与人的生命是等价的,犯罪人的生命与普通人的生命同样具有不可剥夺性;社会秩序、财产权利、经济利益等与人的生命是不等价的,用剥夺人的生命的方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不仅价值的天平发生了不适当的倾斜,而且收效甚微。正因为这些观点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才会出现前述一系列人权保护国际条约。反观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我们不难发现生命权特殊保护观念的缺失。正是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观念的指导下,1997年刑法修订时废除、减少死刑的呼声没有得到回应,死刑罪名也并未得到大幅度削减,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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