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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实体法规范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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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 短期自由刑有缓刑作为救济,长期自由刑有假释作为救济,而死刑立即执行却没有任何其他执行方式予以替代。当大量的除死刑之外的重刑得到救济,而死刑的立即执行却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就更加突显了死刑的严酷性,表现出一种刑罚的不公正性和不科学性。笔者认为,探寻中国现阶段的死刑限制方案,从司法层面上着手,创设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将更为现实、更为可取。保留适当的死刑,又不大量实际执行死刑,这样,不但可以满足被害人及家属复仇的感情,还可以逐渐淡漠人们对执行死刑的关注,最终形成根本无需死刑的社会。现阶段亟需对我国的刑罚体系进行整体结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从死刑到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所以我国刑事实体立法应对刑罚体系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1)保留死刑立即执行;(2)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3)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30—50年,同时将无期徒刑假释的条件改为必须服刑满30—50年才得假释。如此,则能够刑罚梯次、形成衔接紧密地刑罚体系。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因为就有了刑罚梯次,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扩大了,刑罚的适用就会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必动辄就适用死刑,死刑适用随之减少。

7.设立死刑罪犯的要求减刑和赦免权

如前所述,我国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定这两项权利迟早会成为我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刑事实体法不可避免地要纳入此内容。

参考文献:

1.秦颖慧:从限制到废除: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路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2月第29卷第1期

2.陈中泽,唐 超: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6

3.苏彩霞: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我国死刑立法,《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2月第6期(总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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