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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实体法规范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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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对有关死刑的罪名为基础进行统计,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具体状况如下。

1997刑法共规定了67个死刑罪名(200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所以死刑罪名比学界通常所承认的68个少一个),除第九章渎职罪具体罪名没有死刑外,其他各章均有死刑罪名,并且所有的死刑罪名均为故意犯罪,无一是过失犯罪,具体其分布状况为: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设置了7个死刑罪名(《刑法》第102、103、104、108、110、111、112条):(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设置了14个死刑罪名(《刑法》第115、119、121、125、127条):(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燃气设备罪;(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劫持航空器罪;(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3)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4)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设置了15个死刑罪名(《刑法》第141、144、151、153、170、199、205、206条):(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走私文物罪;(7)走私贵重金属罪;(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伪造货币罪;(11)集资诈骗罪;(12)票据诈骗罪;(13)信用证诈骗罪;(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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