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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实体法规范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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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最终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该《任择议定书》在其前言中强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以强烈的措辞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在生命权方面的进步”,而且“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逐步发展人权”,希望各缔约国“从此承担起废除死刑的国际义务”。该《任择议定书》在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对于各缔约国,该《任择议定书》规定除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外“不接受任何保留”,明确规定了各缔约国废除死刑的义务,表明了对废除死刑的坚决态度。

5.《旨在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

《美洲人权公约》成员国于1990年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该《议定书》同样规定了“本议定书成员国不得在其领域内对任何受其管辖的人适用死刑”,除战争犯外不得对本议定书作任何保留。

以上这些限制与废除死刑的国际条约对于推动死刑的废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时,全世界只有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且这些国家又都集中在南美洲(其中的5个)。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到1999 年12 月31 日止,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有11个,法律上保留死刑但连续10 年以上未判过死刑或执行过死刑或者自独立以来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之前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或地区有38个 。这样,以不同方式声明废除死刑和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达123个,而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及地区仅为71个,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比接近2:1;即使是保留并实际执行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死刑适用数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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