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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审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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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个复杂而敏感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的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1996年,加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瓦尔波娜诉斯普伦格案(Vallbona v Springger1996)中,再次明确重申了这一重要的证据规则。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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