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首先由原告一方的公诉人作开场陈述。在历时3小时的陈述中,黑人公诉人克里斯多弗·达登指出,辛普森是个两面派,公共场所的面孔总是带着迷人的微笑,私下的面孔却是一个虐待狂、殴妻狂和嫉妒狂。他杀死前妻尼科尔和戈德曼的动机是:他不能占有她,别人也别想占有她。
公诉人玛丽娅·克拉克为证明辛普森有罪提出的证据主要有:
遗传基因化验证明,谋杀现场滴落的血迹和在辛宅发现的手套上的血迹和血酶,都与辛普森的相同;
辛普森的左手中指当天被割伤过;
在辛普森的那辆“野马”牌吉普车门上有辛普森、尼科尔和戈德曼的头发、从戈德曼的衬衫上和辛普森的吉普车的踏毯上扯下的纤维;
在戈德曼脚下发现的那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他车毯上的纤维;
在戈德曼的衬衫上有辛普森的头发;
在辛普森的卧室里的一双短袜上有尼科尔的血迹;
而且,从那辆吉普车上滴下来的辛普森的血在他开车回家的路上都能找到,直至他家的门厅里。
公诉人最后说,这些强有力的证明表明;辛普森是杀人犯!
科克伦还出示了一张尼科尔裸露背部的照片:背上有一道血污,旁边还有一道抓痕。他说,为什么这道血污没有被化验呢?而且,在尼科尔的指甲里发现的血迹既不是他的,也不是戈德曼或辛普森的。他说,在谋杀现场还发现了不同形状的脚印,这说明,当时在现场的不止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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