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南辛庄 部分村民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近日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五被告人中除第一被告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外,其余均免予刑事处罚,日前,部分当事人仍表示要继续申诉。
河北省南辛庄村将土地卖给博文中学,博文中学没有按约定付清钱款,却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学校改建成居民小区出售,南辛庄村村民不服,阻止博文中学施工,在有关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事情解决之前,博文中学不得施工,但博文中学强行施工,南辛庄村几百村民到现场阻止其施工,博文中学雇佣黑社会人员(被告人语)与村民发生争斗。事发两个月后,部分村民包括村长在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由起诉,被告人张×朝委托赵荔律师为其辩护,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五名被告人有罪,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五被告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鉴于博文中学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考虑全案的具体情节及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改判,除第一被告(村主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外,其余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的赵荔律师(现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虽然该案最终判决四名被告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也是一种有罪认定,对于该判决表示不太满意,认为综合该案全部的证据来看,认定当事人有罪是不合适的,并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意继续为当事人的申诉提供法律帮助。
南辛庄部分村民破坏生产经营案
被告人:张×科,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南辛庄村。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南辛庄村委会主任。住南辛庄村。2004年4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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