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洪雁、周维杰陈述及证人邢思勤证明:1998年9月份的一天,有四个人到高洪雁办公室,威胁高限期将公司更名和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室内物品。
2、估价鉴定结论: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900元。
3、证人白而为证明:1998年9月份一天,应其请求刘涌派人帮助其解决与高洪雁的经济纠纷和罗伦特更名问题。
4、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供述:他们受刘涌指使,随白而为到罗伦特威胁高洪雁限期将公司更名和还款,并殴打周维杰,砸毁室内物品。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从程健处得知刘慕林经销的“红黄山”香烟比其经销的同种香烟价格低,影响其香烟销售后,指使刘凯峰伙同宋阳、宋伟(均在逃)等人随程健将刘慕林叫到沈阳市大东区双玉园酒店进行殴打。后程健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慕林陈述及证人王景平证明:刘慕林因卖“红黄山”香烟被程健等人殴打。程健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2、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刘凯峰供述:因刘慕林经销的“红黄山”香烟比程健经销的同种香烟售价低,受刘涌指使,他们殴打了刘慕林,并向刘慕林索要人民币9000元。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沈阳市大东区东站烟市有一业主销售“恭喜发财”牌香烟,影响其同种香烟的销售后,授意程健让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等人到烟市,殴打经销该烟的葛亮,砸坏烟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香林证明:1998年10月20日,刘涌派人打伤葛亮,砸坏烟摊。
2、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程健供述:刘涌得知东站烟市有一业主经销“恭喜发财”牌香烟后,授意程健让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等人到烟市殴打葛亮、砸坏烟摊。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1月,再审被告人刘涌与房霆、李俊岩等人到沈阳市潮州城酒店饮酒时,因与一同饮酒的张凡发生争执,刘涌持房霆的手枪向天棚鸣放一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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