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李俊岩的证言和原审同案被告人房霆、项培岳的供述证明:1998年11月一天,刘涌在潮州城饮酒时,因与一同饮酒的张凡发生争执,拿过房霆的手枪向天棚鸣放一枪。
2、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上半年,再审被告人刘涌送给时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实(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同年11月,刘实为刘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相关手续。在美国期间,刘涌又送给刘实美元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实证明:其为刘涌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去美国提供帮助,刘涌于1997年3月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同年11月又在美国送给其美元3万元。
2、证人宋丽君证明:1997年11月份,刘实让其给刘涌办理了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赴美国的手续。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5年初,再审被告人刘涌通过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原副局长高明贤、局长凌德秀(均另案处理)的帮助,承包了该局下属的中华商场。1996年、1997年,又经高明贤、凌德秀推荐,先后当选为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和沈阳市人大代表。推荐刘涌时,高明贤、凌德秀隐瞒了刘涌曾因枪击警察刘宝贵一案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为此,刘涌先后于1996年至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明贤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于1995年、1996年,每年春节送给凌德秀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明贤、凌德秀证明:1995年初,他们帮助刘涌承包了中华商场。经他们推荐,刘涌于1996年当选为和平区政协委员,于1997年当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推荐刘涌时,他们隐瞒了刘涌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刘涌于1996年至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高明贤人民币2万元,于1995年、1996年,每年春节送给凌德秀人民币1万元。
2、证人郑阳、金长厚、聂唯军证明:区劳动局推荐刘涌为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时,未向主管部门提及刘涌曾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实。否则,刘涌不会当选。
3、沈阳市公安局1995年6月19日对刘涌取保候审的决定书载明:刘涌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取保候审。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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