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1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其朋友杨建国(在逃)与沈阳雷蒙时装店业主佟俊森发生口角,伙同杨建国纠集陈文斌、刘伟(均在逃)等人,持火药枪、枪刺、战刀、斧子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伤佟的左肩部;陈文斌等人持枪刺、战刀、斧子猛砍佟的头、腹、臂和腿部,致佟俊森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佟俊森陈述及证人王凤祥、杨百胜、王强证明:1991年7月15日,刘涌带领一伙人持火药枪和刀斧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中佟的左肩部,其他人持刀斧猛砍佟俊森。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佟俊森为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2年7月的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再审被告人刘涌家中与刘涌、程健等人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持火药枪击伤孙树鹏左大腿,致孙树鹏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树鹏陈述:1992年7月一天晚上,其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让吴静明持火药枪将其腿部击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树鹏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程健供述:1997年7月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刘涌家里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开枪将孙树鹏左腿击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少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少波陈述及证人栾亚光证明:1992年10月6日晚,刘涌一伙人拿刀砍张少波时,刘宝贵闻讯前来制止,并鸣枪示警,刘涌开枪将刘宝贵击倒。
2、被害人刘宝贵陈述及证人孙明证明: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他们鸣枪示警制止刘涌等人伤害张少波时,刘涌开枪将刘宝贵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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