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范振斌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一审时当庭供述:受其请托,刘涌授意宋健飞等人帮其报复了范振斌。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供述:1999年初,他们按照刘涌的授意,在马宗义指认下持刀砍刺范振斌。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4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中央二段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百佳购物广场后,授意宋健飞、吴静明以暴力手段强行尽快拆迁该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同年5月14日上午,宋健飞等人拆迁至刘凤江经营的中街大药房时,与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刘涌闻讯赶到现场。在刘涌指使下,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持枪刺、砍刀、棒球棒冲进药房,追打药房经理代翼,致代翼面部、腿部轻伤,并砸毁药房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670元。随后,宋健飞等人又闯入相邻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殴打服务员,砸坏门窗玻璃及店内物品。事后,《辽沈晚报》以“中街大药房白日遭遇歹徒”为题,对此进行报道,刘涌见后十分不满。刘凤江因惧怕刘涌报复,被迫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前文报道有误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翼陈述及证人胡金生、刘凤江、韩翠明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一伙人将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砸坏,将代翼刺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代翼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被砸坏。
4、估价鉴定结论:中街大药房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 14 670元。
5、证人李天才、曹娟、邓文科、刘业军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中街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的玻璃等物品被一伙人砸坏,服务员刘业军被殴打。
6、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供述:刘涌为建百佳购物广场,授意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当拆迁到中街大药房时,与该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持械冲进中街大药房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砸毁物品,殴打员工。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同年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对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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