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94年5月,被告人谢万霖委托北兴贸易公司为市股票办购买日本轿车两部,该公司经理罗培毅为表示感谢送给谢万霖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谢万霖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6.8万元。
8、199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谢万霖亲属住处搜查扣押的谢万霖涉嫌犯罪财产中,有人民币42万元,美元1.7万元明显超过谢的合法收入,且被告人谢万霖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9、1996年9月末,被告人闫淑英将被告人谢万霖受贿所得的赃款转移至其姐家藏匿,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万霖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闫淑英明知家中巨额财产中有谢万霖受贿所得,仍出具虚假证言予以隐瞒,并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使谢万霖逃脱法律制裁。
1998年1月2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万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中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淑英明知家中财产有谢万霖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隐瞒,并向司法机关出具假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指控上述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谢万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9万元。
二、被告人谢万霖受贿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总计人民币46.7万元、美元2.0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13万元的空调机、健身器各一台,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闫淑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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