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刘根兴实施抢劫被受害者扭送到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后,派出所干警即向时任所长的被告人吴方平汇报,吴指示:“抓紧办,连夜关押。”当晚,刘根兴的姐姐刘秋芝找朋友分头活动,向吴方平、陈东海说情。吴方平当即答应:“等材料看了再讲,能帮就帮。”当晚11时许,经办此案的干警将刘根兴的犯罪事实材料交给吴方平,建议先收容审查一个月,并递上呈批表给吴方平审批。吴方平看了材料后,签上“建议对刘根兴治安拘留15天,请局领导审批”的意见。被告人陈东海看了卷宗后,认为刘根兴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朋友的情面,放弃原则,在呈批表上签上“同意行政拘留15天”的意见。
翌日中午,刘秋芝再次委托朋友到吴方平、陈东海家请求帮忙。陈东海答应帮忙,吴方平讲:“你弟弟不争气,几十元钱都抢,抢劫不比其它罪,是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我已帮你的忙了,仅拘留15天。”当晚刘秋芝又派人送给吴方平中华香烟2条,茶叶2包(1公斤),人民币200元。吴方平答应尽力帮忙。
刘根兴行政拘留期间,根据群众举报,派出所再次查证了刘根兴没有交代的另外几起抢劫、盗窃犯罪事实。办案人员遂在刘根兴行政拘留期满前二天将新补查的材料送给吴方平,再次建议转收容审查一个月。吴方平草草看了材料后说:“刘秋芝、兰庆杰都是我的好朋友,我们关系比较好,刘秋芝弟弟的事能过得去就过去算了,拘留15天也差不多了。”未同意对刘根兴作进一步处理。办案人员又向陈东海汇报,陈说:“你们回去落实一下,如果是事实,可转为收容审查。”事后陈东海未过问此事,也未将刘根兴抢劫、盗窃案件的情况告之分管刑事工作的副局长。致使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刘根兴等人当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此外,陈东海在1990年至1995年期间,在处理案件、办理“农转非”户口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现金38800元、金项链(价值11683元)、金戒指各一只。
1998年10月6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刑法第18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东海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追缴的赃款赃物上交国库。
被告人吴方平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上一页 1 2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