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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德、张树明贩卖毒品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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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撤销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曲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世德的定罪部分,对被告人张树明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世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张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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