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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殿武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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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1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殿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姜殿武所获赃款已全部退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殿武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殿武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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