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将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曹秀康利用担任海关关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走私分子大量财物,为走私分子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曹秀康受贿的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日裁定: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56号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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