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就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有关具体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一、检察机关建立统一的接待律师制度,对律师办理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查询案件进展以及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工作,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由相应部门的内勤办理。听取律师意见由承办人负责。律师直接向承办人提出要求查询案件进展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承办人应予办理。律师开展工作遇到困难的,由内勤协调解决;内勤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内勤应告知本人及承办人的办公电话,并记录律师的联系电话。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应主动告知留有联系电话的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事务。
二、律师在各诉讼环节第一次查询案件情况,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检察机关办理,之后的查询事宜,可以通过电话办理。律师电话查询的内容限于承办人、案件进展等程序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接受电话查询。
三、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认真审查。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调查取证的,承办人应及时开展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调查的,应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律师;决定不进行调查的,应当向申请律师说明理由。
任何人在向证人、被害人或者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时,不得诱导被害人作虚假陈述,诱导证人作虚假证言或串证,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或串供。
上一页 1 2 3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