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补充侦查后形成的材料,但检察机关内部的副卷材料除外。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提前预约,检察机关在接到律师的预约后,应在一周之内尽快予以安排。律师临时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能即时安排的应尽量即时安排,确实无法即时安排的,双方另行商定时间。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由律师进行,检察机关派员在场,以确保卷宗安全。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房间、复印机等便利条件。复印所需纸张由律师自己携带。对于法律援助的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提供复印纸张。
五、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当主动加强与律师的联系,认真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审查逮捕环节因时间原因无法当面听取意见的,可以由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承办人应高度重视、认真审查律师意见,在汇报研究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同时或先后接受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
七、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侵犯律师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