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均应按照规定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本纪要等文件未尽事宜,检察人员和律师应恪守职业纪律,依据行业规范,遵照职业道德,善意办理。
十、律师对检察人员违反《律师法》和本纪要行为的意见,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向检察机关提出。
十一、建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定期会商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沟通协商有关问题。如有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十二、本纪要经各方会签下发,对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具有约束效力。外地律师到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业务,参照本纪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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