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业内动态>
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本站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由侦查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第三十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11 12 13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