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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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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在审判阶段在押被告人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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