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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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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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