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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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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律师接待室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 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 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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