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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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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至关重要。从2006年7月1日死刑案件实行二审开庭审理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要求更加严格,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十八条,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内容,如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定、考核、培训以及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三是为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审理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律师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保守秘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四是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针对当前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在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大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承办,而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复制材料费用的减免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提高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使程序更加规范。三是强调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并如实、详细记录律师意见。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此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法官的程序,要求“对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程序上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如规定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另外,《规定》从解决审判阶段中的实际问题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指定辩护方面的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导致拖延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可以说,《规定》充分考虑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和律师工作实际,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了较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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