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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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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职能作用,《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切实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指导监督职责,对于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从指定辩护律师、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明确并提高了担任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视。二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指导、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以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从而加强对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管理。四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从而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问:《规定》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的第一条即明确提出了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在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问: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规定》是确保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和辩护质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组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同志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定》,领会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切实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要求广大律师在参与死刑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严格依法执业,正确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严格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措施,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将继续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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