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可乐“蓝色风暴”纠纷案
案情: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蓝色风暴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2005年6月开始,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推出蓝色作底、印有“蓝色风暴”字样的百事可乐产品。蓝野酒业认为,百事可乐该系列产品在包括贴纸及瓶盖上均印有“蓝色风暴”字样,在没有获得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向百事可乐索赔300万元。
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24日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用作宣传,侵犯了蓝野公司商标权。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应赔偿蓝野公司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国内企业向知名跨国公司“叫板”维权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国内企业逐渐增强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国内企业:规则高于利益,利益只能是遵循规则前提下的利益。
马航“空中客车”报废索赔案
案情: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要将80桶8-羟基喹啉化工产品从北京空运至印度马德拉斯,并表示此化工产品为固体粉末。2000年3月15日,承担此次运输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航班从北京飞往吉隆坡。飞机抵达吉隆坡机场,装卸工人准备卸货时,发现货物为液体并已发生大量泄漏,导致一整架飞机腐蚀报废。飞机报废后,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支付了飞机约定价值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事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工建设公司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与此事件有关的公司诉至北京市高院。
判决:2007年12月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化建公司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0余万美元。
点评:本案可称为2007年判赔数额最高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牵扯中国、马来西亚等国的12家企业,涉及买卖、运输、保险、侵权、航空等10余种法律关系,一审历时5年,取证长达3年,8国16位专家证人参诉,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和光商务公司高管状告证监会案
案情:2006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圳和光商务公司多次未及时披露该公司自身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行为,可能造成股民对和光商务上市股票价值的错误判断,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副董事长黄勇等三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和5万元至20万元罚金。黄勇不服处罚,认为证券法规定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并不应包括上市公司,因而以个人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撤销对他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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